教师教育学院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人:日期:2017-05-09

一、全体职工均须严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上班时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外出参加培训、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须履行报告手续,经院领导同意后方能成行。

三、因公或特殊情况因私短暂外出的,应明确外出时间,须经科室负责人或院领导批准。事毕,须及时归岗。

四、因公出差需延长时间的,应详细报告后续工作情况,须经院领导批准;因私事外出需延长时间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详细说明原因,经院领导同意后上班时补办请假手续。

五、全体职工因事、病等,请假时均须本人写请假条,他人不得代写。如事情紧急或在外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写请假条的,应及时说明情况,上班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旷工时间按学校人事部门规定的日期计算和处理;请假、旷工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费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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