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人:日期:2017-05-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级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但在报名确认时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201512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1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笔试采取的具体方式,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由我省统一组织命题。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第十六条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市州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面试成绩不予复核。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湖南省每年举行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在每年12月举行。

    第二十条  笔试或面试考生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om)进行报名后,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并携带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报名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等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时间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工作中,每个面试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中心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务工作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做好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省教育考试院、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笔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负责《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的制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笔试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考区设置、考点备案、考场编排,考试收费,试卷的申报、发放、回收、保密保管,笔试的组织实施,笔试违规行为处理,对考点组考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公布笔试成绩,发放笔试成绩单,笔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开展考务人员的考务工作培训,笔试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对笔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为省教育厅的工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面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负责《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的制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面试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考区设置、考点备案、面试流程设置,考试收费,试卷发放、回收、保密保管,面试评分标准制定,面试的组织实施,直接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工作,面试违规行为处理,对考点组考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公布面试成绩,发放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面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面试考官的培训与管理,面试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对面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为省教育厅工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考试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负责指定市州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作为考试承办单位,并由承办单位做好考点设置上报备案,审查考生报名资格,负责报名信息审核和确认,准考证打印与发放,考场安排,考试收费与上缴,试卷申报、运送、保密保管,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违规处理,考点检查与监督,监考教师与其他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派,面试考官的遴选与推荐,面试的组织与实施,考试设备和器材的配备、调试与运行保障等具体工作,协调公安、保密、电力、无线电委员会等部门做好考试的电力供应、试卷保密、考试环境的治理和保障工作等。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七章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使用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1231日,之后不再使用。凡持《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于2015年春季、秋季批次申请教师资格的,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从2016年起,我省不再组织中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2016年起,我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不再需要参加原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也不再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   

    第三十三条  201512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1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2016年起,湖南省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批次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受理、认定工作。415日—30日、1015日—30日受理,并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 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

下一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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