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实践各环节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师范类专业学生均须参加教育实践。
第三条 教育实践是教师培养的必要环节,目的是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落实到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形成良好的师德素质和职业认同,掌握必要的教育教学设计与实施、班级管理与学生指导等能力,为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和持续的教师专业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教育实践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师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教务处、财务处、基础教育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为成员的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教师教育学院,统筹全校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教师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全校师范生教育实践指导性文件,建设与管理校级教育实践基地,审定学院教育实践工作方案和教育实践经费预决算,督促学院落实教育实践教学实施,协调处理教育实践中的相关事务,组织全校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总结与评优表彰。
(二)教务处负责教育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与指导。
(三)财务处负责设立专项经费项目号统筹管理师范生教育实践经费,及时下拨经费,按规定办理经费使用的核算业务。
(四)基础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协调附属中小学,为师范生教育实践教学提供更多优质平台。
(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会同学院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六)校医院负责处理教育实践中的疫情防控和医疗相关事宜。
第六条 各相关学院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系主任、专业指导教师、教务办、学工办相关人员为主要成员的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师范生教育实践各项工作。学院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全面指导、实施教育实践工作。以培养目标达成度、社会需求适应度、教学资源支撑度、质量保障有效度、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为引领,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教学大纲》《年度教育实践工作方案》《教育实践手册》等,并及时报学校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审批。
(二)建设与管理教育实践基地。联系教育实践学校,配备指导教师,安排教育实践日程,组织师生学习相关文件,对师生进行思想动员及安全教育工作,及时为师生购买意外保险。
(三)指导成立教育实践团队。每团队设领队教师1人(由我校指导教师兼任),代表学校与实践学校接洽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领队1人,协助领队工作;设正副队长各1人(由实践学生担任)。团队根据需要可下设教育实践小组,推选或指定正副组长各1人。教育实践团队可建立临时党、团支部或小组。
(四)指导成立教育实践基地领导小组,由实践学校校领导担任组长,我校领队教师和实践学校指定教师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实践学校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校教育实践队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五)深入教育实践学校指导、检查教育实践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教育实践教学中的各类问题。
(六)组织师生做好教育实践成绩的评定与审核。
(七)负责教育实践经费的预算、管理与使用审批。
(八)组织教育实践总结与经验交流、评优与表彰等工作。
第三章 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师范生教育实践贯穿本科教育培养的全过程,实行分散延续四年一贯制的教育实践模式,构建包括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教研实践等全方位的教育实践内容体系。教育实践主要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等实践环节,共计18周。
第八条 教育见习
(一)内容:主要贯穿在大学一至三年级教学活动中,包括名师讲座1周和教学观摩1周,共2周计1个学分。
1. 名师讲座。各学院聘请基础教育一线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为师范生开设不少于2次的专题讲座,让学生感受优秀教师的教育情怀和人生追求,提高学生对教师职业精神的理解和认知。
2. 教学观摩。师范生通过现场观摩或网络远程观摩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以及班会的组织与实施,掌握必备的教育知识与能力,了解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方法。教学观摩要求集中组织,观摩教学时数不少于4节(班会不少于1次),评课次数不少于2次。
(二)要求:每位师范生需提交讲座笔记以及一份不少于2000字的名师讲座心得体会和相应教学观摩材料,包括个人听课与评课记录、班会实录及评价,教学观摩感悟等。
第九条 教育实习
(一)内容:主要集中在大学三至四年级的教学活动中,包括小组试教、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总结和反思,共14周计8个学分。
1. 小组试教。是教育实习的重要环节,学院根据实习学校数量和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在指导老师组织下,集体研究教学大纲、教材,编写教案,进行小组试教。每人试教时数不得少于3节、听评课不得少于10节。
2. 教学工作实习。包括备课、编写教案、试教、上课、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等。
每位实习生课堂教学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0节。少数专业因中学周学时偏少,安排确有困难者,可适当减少课堂教学实习时数,但整个实习期间不得少于8节,其中新授课内容课时不得少于4节。每位实习生原则上听课不得少于20节,课后评议不得少于6次,参加教研活动1次以上。独立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不得少于3学时,并能利用多媒体资源辅助教学。
3. 班主任工作实习。主要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班级日常工作,做个别学生的转化工作,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多样化有实效的班级活动;学习班主任工作基本方法,学习如何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每个班不得超过2位实习生,每位实习生需独立组织1次班级活动(校内开展),并有详细活动设计方案。
4. 实习总结和反思。在教育实习结束后,学生及时对自己的教育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
(二)要求
1. 学院需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教育实习前的先修课程,制定《教育实践教学大纲》《年度教育实践工作方案》《教育实践手册》《经费预算》等,具备教育实习条件后,方可提出教育实习申请,待学校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教育实习。
2. 学院应高度重视师范生教育实践教学工作,统一组织师范类专业学生集中到校外进行教育实践,集中进行教育实习的学生人数必须达到90%及以上(公费师范生如按要求回定向培养所在地实习除外);少数专业集中安排确有困难者,书面报告学校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实施。学院应安排指导老师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进行全程指导,并在学校实习结束返校后集中考核,分散实习的学生提交材料的所有要求和集中实习的学生应完全一致。
3.公费师范生如需回定向培养所在地进行教育实习,需定向培养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费师范生所在学院来相关公函,并在教育实践工作开展前2-4周,由公费师范生提出书面报告,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签出明确意见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向学校教育实践指导委员会报备。
4. 结合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面试要求,每位实习生应在实习期间,由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高校指导教师一并考核一节实习公开课,并对其授课情况进行评定,合格的可作为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面试结论。
5. 为促进教育实践基地资源的共建共享,保证教育实践质量,鼓励跨学院组队,实行多站式、混合式编队教育实践模式,由多个专业实习生组成一个实习队,到一个或多个教育实习基地实习,委托实习基地教师全过程指导,高校专业教师巡回指导,使各学科优势互补,也有利于实习基地选留优秀实习生。
6. 教育实习需提交的材料
(1)学院需提交的材料:《年度教育实践工作方案》《教育实践手册》《教育实践经费预算》等(教育实习前两周提交);《教育实习工作总结》《教育实践经费决算》,各类校级教育实践评优评奖材料等(教育实习结束后两周内提交)。
(2)实习队需提交的材料:教育实习工作计划、教育实习工作纪实材料(含实习考勤表)、相关数据汇总统计表、实习工作总结等。
(3)实习生需提交的材料:教育实习工作计划、课时计划和教案、听课和评课记录、教学课件、班级工作记录、活动策划方案、主题班会纪要、教育实习鉴定表、教育实习工作总结和反思以及相关教学实录等。
第十条 教育研习
(一)内容:教育实习结束返校后,学生在学院教师指导下,结合教育实习相关工作,分组进行研讨反思,其内容包括教学设计与教学案例研究、学科课程与教学问题研究、班级管理研究等,其方式包括观摩研讨、反思交流、小组讨论、专题研习等。教育研习共2周,计1个学分。
(二)要求:每位学生须提交一份包括研习方案、研习过程和研习结果在内的教育研习报告。
第四章 指导教师要求
第十一条 教育实践实行双导师制,高校指导教师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各专业教育见习实习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教育实践指导任务,对积极参与指导教育实践、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在折算教学工作量、评奖评优、职称(职务)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高校指导教师
高校指导教师对所在教育实践学校整个实践工作全面负责,全程认真组织教育实践计划的实施,确保教育实践任务的圆满完成。
1.所选拔的高校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应了解基础教育现状、熟悉基础教育基本规律、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不能独立承担教育实践的指导工作,每个教育实践队应不少于1个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指导教育实习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2.带领学生集体前往实践学校,全程在实践学校指导、管理学生,协助学生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制定教育实践计划、落实具体的教育实践任务,督促和检查相应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每位学生的听课不得少于2课时。
3.督促、指导学生做好试讲、试教、评课与听课等材料的记录与整理,并将指导过程记录在实践教学平台中。
4.检查、复核学生的档案袋材料,协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评定教育实践成绩,及时做好教育实践总结,认真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5.处理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对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报告。
(二)实践学校指导教师
1.实践学校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从教经历,教学水平较高、责任心强,能给予实习生切实指导。每4个实习生应配备不少于1个指导教师。
2.教学工作指导教师应向实习生介绍本课程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实习生制定教育实践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安排实习生教学观摩,指导备课、讲课;评定实习生教学工作成绩并写出评语。
3.班级管理指导教师应指导实习生制定班级管理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实习生组织班级活动,进行班级日常管理;评定实习生的班级管理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十三条 学院与实践学校联合开展指导教师培训与研修活动,共同研究基础教育改革现状,深入推进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对接,切实提高教育实践的指导能力。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实践期间,学生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一)严格遵守校外实践安全规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纪律,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认真钻研教材,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各项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克服相关困难,保质保量完成教育实践各环节任务。
(四)团结互助,虚心接受指导教师指导。对实践学校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指导教师有组织地提出。
第十五条 考勤要求
1.教育实践期间,实习生应自始至终在实习队生活,原则上不得请假离队(包括周末或其他节假日在内)。在长沙市的实践队,如因实践学校有特殊困难,非离开实践学校就餐或住宿不可的,须经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批准。
2.实习生由于特殊原因申请离队,需按学院规定书面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根据请假时长经实习队长、领队教师批准、双方指导教师、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离队。
3.凡请假时间超过教育实践时间的三分之一者,按未参加教育实践处理,不给予教育实践成绩。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践学校。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践学校或超假未归队者,视其情节降低实践成绩或取消实践资格。
4.请假到期,无故超假半天者,计无故旷课4课时;无故超假一天者,计无故旷课8课时,以此类推。实习生超假根据情节轻重,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实习队正副队长职责
(一)协助指导教师全面开展工作,上传下达,沟通联系,具体落实教育实践有关规章制度和任务要求。
(二)全面了解和关心本队实习生思想、生活和身体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三)组织实习队同学集体备课、试教、上课和相互听课评课,组织经验交流,督促完成实习计划。
(四)全面如实记录本队实践工作实施及纪律执行情况。
(五)向指导教师和学院及时报告各阶段工作动态,举办各种形式实习专刊。
(六)组织本队做好鉴定和总结工作,撰写实习队总结。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教育实践成绩评定以指导教师评价为主,兼顾同伴评价、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和实践基地评价,综合运用课堂观察、学生访谈及教育实践档案分析等多样化的方式,全面客观评价师范生教育实践。
第十八条 教育实践实行课程化成绩评定,设《教育见习》(1学分)、《教育实习》(8学分)、《教育研习》(1学分)三门课程成绩,均根据百分制分数分为5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不超过30%),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教育见习》成绩,依据学生提交的名师讲座心得、教学观摩情况等,由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考查。
(一)名师讲座心得占40%;
(二)教学观摩情况占60%。
第二十条 《教育实习》成绩,主要从小组试教、教学工作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总结和反思等方面综合评定。
(一)小组试教占15%;
(二)教学工作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占75%(教学工作45%、班主任工作30%);
(三)实习总结和反思占10%。
第二十一条 《教育研习》成绩,依据学生提交的教育研习报告,由学院教育实践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教育实习生,优秀教育研习报告、优秀教育实践指导教师(双导师)、优秀教育实习队等教育实践各项评优,对各项优秀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师范生教育实践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效果,学校设立师范生教育实践经费专项,纳入经费预算管理,每年按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下拨,实行专款专用。教育实践经费标准为每生14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底应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当年教育实践经费决算,以及次年教育实践计划和经费预算。教育实践计划及经费预算根据师范专业学生参与教育实践学生人数、时间、地点、组织形式及相关规定等制定。
第二十五条 教育实践经费的90%分两次下拨至学院,年初根据学院教育实践经费预算下拨60%,下半年根据学院教育实践的实际参与人数、组织实施情况等审核下拨30%,达不到学校教育实践要求的学院则不再下拨第二批经费,未组织教育实践的专业,学校将收回当年的教育实践教学经费。教育实践经费的10%由教师教育学院统筹管理,根据全校教育实践的实施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再次分配。
第二十六条 教育实践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基地建设、教师职业技能达标考核费、本校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补助费)和保险费;接受教育实践教学单位的管理费、指导费、培训费、教学耗材费等;相关资料费、巡查差旅费、专题研讨等费用。经费开支、审批与报账手续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师带学生到校外教育实践,补助标准按《湖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在校外教育实践,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高于1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制定)。
第二十八条 教育实践期间师生的疫情防控工作按《湖南师范大学教学实习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执行,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本章相关要求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学院实际情况,将学院教育实践经费使用管理内容编入学院《教育实践手册》,加强教育实践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合理,效益优先”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由学院统筹合理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经费支出的检查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实践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可制订单项或补充规定,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