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日期:2017-05-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试行)》(教试中心函〔2013158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考试,面试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面试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密组织,逐步实现测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测试手段的现代化。  

    第四条 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面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等基础事务性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本市州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与实施;长沙师范学院负责全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具体组织、管理与实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含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组织、管理与实施。

    各市州教育局、长沙师范学院、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面试具体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面试考务工作,对面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与评估。  

    第六条 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发布面试公告;

    (二)审核考官资格,组织考官培训,颁发考官证书,建立考官信息库;

    (三)负责面试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

    (四)负责考区设置、考点备案审核、面试流程设置、面试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五)组织对各考区考点组考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和监督;

    (六)拟定面试成绩合格线,报经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布;

    (七)对面试合格的考生发放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八)负责全省面试试题、面试测评软件系统的保管、分发以及安全保密工作;

    (九)省教育厅根据面试工作需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市州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与实施;

    (二)负责面试报名宣传及本市州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三)设置面试考点,聘请面试考官,组建考官评审组;

    (四)组织本考区考官及工作人员培训;

    (五)组织面试实施,指导、检查本考区各考点面试工作;

    (六)负责本考区面试试题、面试测评软件系统的保管、分发、运送以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 长沙师范学院具体负责全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聘请面试考官,组建考官评审组。

    (二)组织面试考点考官及工作人员培训;

    (三)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四)负责考点面试试题、面试测评软件系统的保管、分发、运送以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具体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含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测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负责面试试题命制;

    (二)设置面试考点,聘请面试考官,组建考官评审组;

    (三)组织考点考官及工作人员培训;

    (四)组织面试实施,指导、检查考点面试工作;

    (五)负责面试试题、面试测评软件系统的保管、分发、运送以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条 面试考点主要职责:

    (一)公布面试流程、面试纪律、考点面试考场和候考室设置平面图;

    (二)布置面试考场,配置必备教具、学具以及录音、录像等器材;

    (三)安排考点面试工作人员,组织考点面试工作人员培训;

    (四)组织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和考点面试测试工作;

    (五)负责本考点面试试题、面试测评软件系统、面试测试数据的保管、运送以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面试内容及科目

    第十一条 面试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考查应试者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各科目考试大纲,请登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目。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科目。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科目。

    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科目。

第四章考区与考点设置

    第十三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区设各市州。各市州教育局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设置条件和要求,遴选设置面试考点。

    全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点设长沙师范学院。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点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根据报考情况设置。

    第十四条 面试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主考的考点领导小组,成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能够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面试考场(包括抽题室、备课室、面试室)和候考室;

    (三)具备面试测试需要的局域网环境,具有符合软硬件、联网环境要求的测试用系统服务器和计算机(包括备用的系统服务器和计算机);

    (四)拥有适应面试工作需要的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面试工作人员(包括考点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监考教师和考务工作人员);

    (五)具备符合面试试题、面试测评软件系统、面试测试数据保管、保密要求的条件。

    各市州教育局、长沙师范学院、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应当将面试考点设置情况报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审核,并由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统一报省教育厅确认。

    第十五条 面试考点布置基本要求:

    (一)考点大门正上方必须悬挂“××年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点横幅;

    (二)考点必须在醒目处辟有宣传栏,栏内张贴《面试场地分布示意图》、《面试考生守则》、《面试程序》、《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

    (三)考点办公室张贴《面试工作人员职责》等;

    (四)考点标记候考室、抽题室、备考室、面试室、饮水处、卫生间、医务室、停车处等标识。

    第十六条 面试考场基本要求:

    (一)抽题室一般为教室,配备1台双屏计算机和1A4纸幅面打印机;

    (二)备课室一般应为教室,具备模拟试讲(演示)条件,配备必备教具、学具等器材;

    (三)面试室一般应为教室,具备试讲(演示)和录音、录像条件,配备13台计算机以及必备教具、学具等器材

    面试考场由考点设置,报所在市州教育局或有关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面试实施期间,考点实行全封闭式管理。考点内划出面试工作警戒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安排警戒保安人员。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五章  考官及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考官由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优秀教研员等组成。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和遵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了解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以及考试改革政策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本学科(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本学科(领域)教学或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相应层次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国家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考核并持有面试考官证书。

    第十九条 具备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个人自荐、所在单位推荐,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资格审查,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审核,省教育厅审定,成为面试考官候选人。

    面试考官候选人参加国家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面试考官证书,获得考官资格。

    面试考官必须持证上岗,接受省教育厅、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按照覆盖面广、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好中选优的原则,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和定期补充、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市州教育局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面试以考官评审组为单位开展测试工作。考官评审组由3名考官构成,设组长1名,主持本组面试测试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及有关单位应当在考官信息库中抽选聘请面试考官,组建考官评审组,确定考官评审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局及有关单位应当指定1名首席技术负责人(CTO),负责本地面试考点的系统管理员业务培训以及面试测评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

    第二十三条 考点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了解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以及考试改革政策规定;

    (二)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考点配备面试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为:

    (一)考点设主考1名,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考按需设置,协助主考工作;

    (二)考点配备1名系统管理员;

    (三)候考室配备12名监考教师,抽题室配备2名监考教师,备课室配备2名监考教师,面试室配备1名考务工作人员;

    (四)考场所在楼层配备1名流动监考教师、2名考务工作人员;

    (五)面试工作按需配备其他考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首席技术负责人、面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上述人员有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亲属参加当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当次面试工作。  

    有关单位在面试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有上款所列需回避情形的,应当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回避。

第六章报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报考对象应当符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见湘教发〔201539号文件)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并且参加了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七条 面试报名时间由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统一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网报地址为www.ntce.cn)。  

    考生报名包括三个环节:①网上注册报名;网上审核确认;网上缴费确认。

    考生报名基本流程为:查询笔试成绩笔试通过考生直接登录系统面试报名选择考区选择类别选择科目完成网上填报报名信息并确认→等待网上审核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考生在线支付考试费(完成面试报名确认)→安全退出。

    第二十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生报名时应选择户籍或人事关系(应届毕业生可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市州为面试考区。  

    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且与规定的报名条件相符合。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虚假或者有错误,影响报名或者参加面试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网上审核通过后,考生应当在网上缴费确认截止日期前再次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并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在线支付考试费。  

    缴费后考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查询报名是否成功。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能网上支付考试费。审核通过,逾期未在网上缴纳考试费的考生,将视为放弃报考,并自动注销该考生当次报考信息。

    缴费成功后则考生报名成功。

    第三十一条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进行下载、打印。  

    第三十二条 面试前将对考生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考生必须按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携带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接受现场资格审查。经审查发现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虚假,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已缴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面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考区的面试工作。

    第三十四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命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试题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单位依据面试考试大纲命制。

    面试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研制的面试测评软件系统。

    第三十六条 面试实施前,各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考点系统管理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模拟演练工作,熟练掌握面试测试操作环节和操作规范,保证面试测评系统平稳运行。

    各考点要组织对本考点的局域网环境、系统服务器、面试室用计算机、抽题室用计算机、打印机以及备用计算机进行全面调试,并安装和调试面试测评系统。

    第三十七条 面试开考前,各考点主考宣布面试考官、监考教师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要求以及注意事项,核对钟表,面试考官、监考教师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领取面试(当时段)必备物品,做好加载系统、试题及核验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面试程序:

    (一)考生进场。考生持以下四种材料(1.准考证,2.个人有效身份证,3.户籍或人事关系证明,4.学历证书或在校生学籍证明)原件,按照规定时间到达面试考点指定的候考室。迟到15分钟,禁止考生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置。

    (二)身份核验与资格审查。监考教师核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户籍或人事关系证明、学历证书或在校生学籍证明等材料原件,以及面试考点、考试时段、报考学段与科目等信息,组织考生签名,宣读《面试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摘录)》和注意事项,提醒考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

    (三)分组抽签。监考教师按照考点安排,组织考生进行面试顺序抽签,登记考生抽签顺序号。维持候考室正常秩序。

    (四)面试环节。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抽题。按照考点安排和抽签顺序,考生持准考证进入抽题室,登录面试测评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经考生确认后,打印试题清单;

第二步:备课(活动设计)。考生持准考证、试题清单、备课纸,由监考教师引导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第三步:回答规定问题。考生持准考证、试题清单、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由监考教师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面试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第四步: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第五步:答辩(陈述)。面试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陈述)。时间5分钟左右;

    第六步:评分。面试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和细则,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结果。小组评分情况应抄录于《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备查。

    第三十九条各时段面试结束后,考点主考指派考务工作人员及时汇总、核验面试测试数据,以及回收《面试评分表》、试题清单、教案(活动演示方案)和考生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环节的录音、录像等生成材料。

    第四十条 各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面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考点主考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面试过程中异常情况,并按照上级指令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省教育厅确定并公布面试合格线。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n)查询本人面试合格情况。

    第四十二条 面试测试数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按照规定格式、时间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面试成绩等信息,并备份、留存考生面试测试数据。

第八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收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分发的面试试题、面试测评软件系统和加密锁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保管、分发以及安全保密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负责面试试题、面试测评软件系统和加密锁的保管、运送、分发以及安全保密工作,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面试光盘保密室的值班和巡视检查,确保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严禁非面试期间抽取题目。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杜绝任何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面试测试工作结束的当天,各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要做好面试测试材料的保管、保密以及销毁工作:

    (一)及时回收各面试考点的面试试题、面试测评软件系统和加密锁,集中销毁面试试题,妥善保管面试测评软件系统和加密锁;

    (二)指导、监督各面试考点及时卸载面试测评软件系统,清除导入的面试试题。面试考点应将考生试题清单、教案(活动演示方案),以及《面试评分表》、《考生签到表》和《违纪考生记录表》等材料留存半年备查。到期后由面试考点集中销毁面试测试材料。

第九章  违规处置

    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负责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违纪违规认定和处理,并将认定和处理结论及时报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第四十六条 面试考官、主考、副主考、监考教师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面试工作守则》,履行《面试工作人员职责》。

    对试题保管保密、考务管理、面试测试、监考等环节的违规行为,由各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面试工作领导小组核实认定违纪违规证据,准确记录违纪行为和代码,并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考生在面试期间必须遵守《面试考生守则》。

    对面试备课(活动设计)环节违规的,由备课室监考教师没收考生违纪、作弊证据,准确记录考生违纪、作弊情形和代码,两名监考教师共同签字确认。对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环节违规的,由面试考官没收考生违纪、作弊证据,准确记录考生违纪、作弊情形和代码,3名考官共同签字确认。

    各市州教育局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的违规违纪和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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