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管理规定


发布人: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日期:2026-0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范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管理,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营造健康文明、整洁有序的育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是指在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公共区域内刊播、张贴、发布、悬挂、摆放的宣传栏、电子屏、条幅横幅、展板海报、道旗标语等,以及冠以学校和校内单位名义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宣传载体。

第三条 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弘扬主旋律,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禁止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禁止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不得妨碍校园环境观瞻与交通。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学校和单位公共区域宣传载体出现不恰当内容的,要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登记,不得擅自在校园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广告、指路牌,摆设可移动宣传栏,使用电子屏刊播发布等。如发现未经审批或者不按审批要求设置宣传载体的,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的内容、制作和悬挂要符合要求,统一规范。设计要美观整洁,主题要突出,用语要准确,用字要规范(一般以简体中文或规范英文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生僻字,英文翻译须准确无误)。横幅的制作要统一标准(一般为红底白色字),整洁有序。

第七条 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公共区域,原则上只能悬挂、张贴、设置以下内容的宣传载体: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元旦等);

(二)党和国家重大活动;

(三)全校性重大活动。

在迎接新生、欢送毕业生以及校庆等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根据学校党委统一部署,由党委宣传部在校园指定区域悬挂横幅、布置展板等宣传载体。

第八条 禁止在教学区内悬挂以下性质的宣传横幅:

(一)未经审核审批或在非规范性位置悬挂的宣传横幅;

(二)校内外经营单位的商业性宣传横幅;

(三)答谢活动赞助单位或以经营单位名义悬挂祝贺性的宣传横幅及广告。

第九条 广告、海报等只能张贴在指定的校园张贴栏内或专用可移动宣传栏上。有关管理部门要负责把本规定的精神向商业网点传达,要求他们遵照执行。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实行审核审批登记备案制度,主管单位审核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单位有关工作的宣传横幅等宣传载体,由本单位负责审核;

(二)学校共青团、校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的宣传横幅等宣传载体,由校团委负责审核。校研究生会活动的宣传横幅,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三)与校内各部门有业务联系的校外单位的非商业性宣传横幅等宣传载体,由校内相关联系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管理分工负责和归口管理制度: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内容审核;

(二)保卫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悬挂、张贴和摆设的地点进行审批,并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理;对未经登记、擅自悬挂、张贴和摆设的宣传载体进行强制清除;对指定的校园张贴栏上内容不健康的标语、广告、海报等进行强制清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如需在校园公共区域内悬挂宣传横幅等宣传载体,须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管理审批表》(见附件),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审批备案。经审批同意后,各单位须在规定的地点按要求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广告等宣传载体。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宣传载体,应当确保安全、整洁、合理布局,不得损坏校内文保建筑及校园风貌,不得遮挡监控设施设备。如有破损脱落、内容陈旧、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及时维护或拆除。

第十四条 为防止对树木、花卉及草地的损坏,严禁在花卉及草坪绿地间悬挂或摆放宣传载体。横幅悬挂要端正、平直,制作要工整、美观。悬挂期间,悬挂单位要保持宣传横幅的完好性。宣传期结束后1天内进行清理,恢复地点原状。学生单项活动的相关宣传横幅只在活动场所周围悬挂,活动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五条 有电子显示系统的单位,应积极采用电子显示装置与欢迎牌相结合的形式,逐步替代悬挂宣传横幅,共同构建美观现代的校园环境。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过期悬挂、张贴和摆设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的单位和个人,将在校内媒体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湖南师范大学校内临时性宣传品管理规定》(校行发〔2018〕19号)自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事宜由湖南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31220


附件: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管理审批表





附件:

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载体管理审批表

申请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宣传内容


宣传地点


宣传时间

     

申请单位

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党委宣传部

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保卫部

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注意事项:

1.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广告、指路牌,摆设可移动宣传栏等请提前3个工作日报批。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综治办)审批盖章。

2.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广告、指路牌,摆设可移动宣传栏等内容应积极健康,字体应工整,出现掉落、损坏,需及时修复。

3.请在宣传期结束后1天内进行清理。


上一条:湖南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制度

下一条:湖南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细则

【关闭】 打印    收藏